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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新聞 2019年4月28日上午,平南縣人民法院召開嚴厲打擊惡勢力犯罪集中宣判大會,依法公開對兩件涉惡案件的3名被告人進行集中宣判。被告人吳某燦、郭某鑫犯故意傷害罪、尋釁滋事罪,數罪并罰,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、五年五個月;李某鑫犯故意傷害罪,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。兩起涉惡案件法槌落定,標志著貴港市平南縣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取得了階段性初步的戰果。
自2016年年初開始,以盧某瑜為首要分子、梁某、林某超、陳漢某、陳澤某(五人均已判刑)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長期糾集被告人吳某燦、郭某鑫及莫某龍、黃某衛、徐某健、韋明某、吳某、高某(六人均已判刑)、李某鑫等社會游手好閑人員為一般成員,以平南縣平南鎮某汽車租賃車行(以下簡稱“某租車行”)為活動據點,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,在平南縣城區實施了多起暴力犯罪,在社會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。被告人吳某燦、郭某鑫均參與故意傷害、尋釁滋事各一起。具體分述如下:
012017年2月26日晚上,莫某龍在平南縣平南鎮上上酒吧因瑣事與被害人郭某宏發生矛盾。莫某龍即安排被告人吳某燦、郭某鑫和徐某健、韋明某、陳漢某、吳某、高某、李某鑫等人攜帶刀具、鐵水管、棒球棍等兇器分乘兩輛小轎車在平南縣城區尋找郭某宏。次日2時許,在平南縣中醫院對面的一間螺螄粉店門前找到郭某宏。被告人吳某燦、郭某鑫及莫某龍、徐某健、陳漢某、韋明某、吳某、高某、李某鑫等人拿砍刀、鐵水管、棒球棍等兇器下車追砍、毆打郭某宏,致郭某宏因右腎裂傷并血腫形成行腎切除術,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。
022016年9月18日凌晨,梁某、盧某瑜等人在平南縣平南鎮興平路(又稱官街)的宵夜攤吃宵夜,因對鄰座的莫某有自稱“安懷大哥”不服,盧某瑜通知黃某衛,梁某通知林某超,讓他們糾集多人并攜帶刀具、棒球棍、鐵管等工具過來毆打莫某有等人。被告人郭某鑫、吳某燦伙同林某超、黃某衛、蘇鈺某、梁藝某、韋汶某(均已判刑)、陳東某(另案處理)等人持砍刀、棒球棍、鐵管等工具趕到宵夜攤,追打鄰座吃宵夜的莫某有、曾某清、鄭某等人,其中曾某清被砍傷腰部,莫某有、鄭某停靠在路邊的兩輛小車被打砸。經鑒定,鄭某的小車和莫某有的小車被損壞造成的經濟損失共6061元。
另查明,案發后,同案犯梁某、盧某、林某、黃某等人對被害人鄭某、莫某有、曾某清賠償了經濟損失共10808元,取得被害人的諒解。 再查明,被告人吳某燦因另案犯尋釁滋事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9月8日被平南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六個月,并于2017年9月8日予以釋放。
平南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吳某燦、郭某鑫在首要分子盧某瑜的組織、領導下及重要成員梁某、林某超、陳漢某、陳澤某的指示,與莫某龍、徐某健、黃某衛、韋明某、吳某、高某等人為一般成員,為共同實施故意傷害、尋釁滋事等暴力犯罪活動,以“某租車行”為活動據點,并形成了成員固定、分工明確的犯罪組織,已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。根據各被告人所犯的罪行,平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在宣判結束后,審判長許云霞對3名被告人進行了集中訓誡,3名被告人當庭認罪服判。庭審現場,共有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、媒體記者、群眾代表及被告人親屬約30人參加了旁聽。
自2018年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,平南法院在黨委的堅強領導下,積極發揮審判職能,全面推進掃黑除惡專項斗爭,取得階段性成效。截止目前,該院共受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共9件,其中涉黑案件1件17人,涉惡案件5件28人。在審理韋日柱涉黑一案中,院長覃干義親自擔任審判長,并首開全國先河,引入判后訓誡模式,在宣判后對被告人進行集中訓誡,從掃黑除惡政策和形勢、法理、情理等多角度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和告誡,既統一了三個效果,又強化了震懾和教育作用。
平南法院對涉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重拳出擊,彰顯了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決心,有力地打擊了惡勢力犯罪的囂張氣焰,打出了氣勢,打出了聲威,達到了打擊一案、教育一批、震懾一片的目的,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、社會效果高度統一,為營造平南縣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發揮了應有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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